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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8 浏览次数:3368次 

             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摘要] 法律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实践性”原则,其“实践性”原则决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保证合同的生效,进而决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案情]
  2016年9 月份,李某与巴某、张某签订了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巴某出借现金10万元,由张某作连带保证人。2017年5 月份,巴某去世,遂李某将保证人张某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代理]
  这一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委托我所代理,我所指定武文平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诉讼。庭前,武律师查阅了原告向法院递交的诉讼材料,只查阅到一份原告李某与借款人巴某、被告张某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武律师初步确定了答辩思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如原告不能提供借款人巴某收到借款的证据,则借款合同不能生效。保证合同也不能生效,被告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只举证了一份原告李某与借款人巴某、被告张某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法举证借款人巴某收到借款的证据。辩论阶段,被告代理人武律师结合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不能举证借款人巴某收到借款的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原则,认为,原告李某与借款人巴某、被告张某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没有生效,被告张某的保证行为也没有生效,被告张某不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
  2017年7 月份,一审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代理]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书,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的起诉请求。
  二审中,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继续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我所指派武律师代理。根据一审庭审情况,二审庭审中,武律师坚持了一审的代理观点。
  [二审判决]
  2018年1 月份,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小结]
  民间保证借款是民间融资的重要法律行为,保证行为是确保出借款项偿还的有力保障。法律规定了民间借贷行为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收到借款才能生效,这一原则性规定,不仅决定了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决定了保证合同的效力。因此,为了保障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方的利益,在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基础上,出借方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同时,要求借款人书写借到款项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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